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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0 访问次数: 151

各二级单位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暂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福建工程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处理表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214

  

  

  

  

  

福建工程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及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进一步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范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牵头、各单位(部门)具体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负责人。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工程学院全体教职工和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以下统称为“教师”)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

3.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

5.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或者参与邪教、恐怖主义活动,宣扬封建迷信等。

7.发表、传播不当言论、低俗文化、虚假信息,或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人身攻击。

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9.在课堂教学、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等。

10.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给学校师生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11.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才培养不相关的事宜。

12.违反教学纪律,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13.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虐待、猥亵、性骚扰行为。

14.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买卖论文。

1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6.疏于管理与教育,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17.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奖助贷、就业、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18.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和影响力通过学生及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9.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开展或者组织学生参与强制性经营活动。

20.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等经费,利用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21.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2.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三章 举报受理调查处理机制

第六条 个人或单位发现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可通过来访、来电、邮箱等受理平台向教师工作部举报反映。各单位(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相关线索的,须及时报教师工作部。对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将严肃追究单位(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需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被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如仅列举师德失范行为但无实质内容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接到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或线索,教师工作部根据师德失范行为具体表现,应及时组织核查或将举报材料移交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初步核查并形成初查报告,报教师工作部审核。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初查报告意见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师德不当行为,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

第十条  初查报告意见为师德失范的,由教师工作部牵头成立调查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部门)协调配合调查。调查组应当由2人以上组成,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部门)至少1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调查组开展专项调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部门)应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并配合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调查组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搜集相关证据及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应进行复核,形成详实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专项调查结束后提出拟处理建议,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处理表》(见附件),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由教师工作部报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教师工作部根据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部门),由所在单位(部门)送达被举报人签收。同时,所在单位应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处理期满后,学校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负面清单里所列举的情况,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相关人员,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师工作部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五章 问 责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教师的师德师风负有主体责任,是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师德师风建设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并引以为戒,开展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处理表

 

 

 

 

 

 

 

 

附件:

 

福建工程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处理表

 

事项简述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当事人及所在单位

举报或线索来源

受理部门

核查事实与

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另附)

 

   

 

 

 

 

签名(盖章):

日期:

学校师德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学校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本表可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