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引导全校师生遵守科研伦理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底线,弘扬科学家精神,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风气,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以福建工程学院名义进行科学研究和发表科研成果的人员等(以下统称“全校师生”)。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全校师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各种造假、篡改、剽窃和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术诚信重在自觉自律,学校坚持预防教育与监督惩戒并重的原则,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开设学术道德相关课程和讲座,将学术诚信作为关键核心评价指标之一;建立严格问责机制,完善科研诚信监管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和研究决定学校科研诚信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挂靠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以下简称“科研处”)。
第六条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完善科研诚信建设的管理办法。
2.宣传上级科研诚信相关的制度文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
3.受理学术不端举报。对媒体报道和形成较大社会舆论的学术不端事件及时做出回应,并积极组织开展调查。
4.公布学术不端事件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通报调查报告。
5.建立学术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行使学术审议、学术评价、学术监督、学术不端处理等科研诚信管理职能,发挥引领学术风气、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的重要作用。负责成立科研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学术不端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出具调查报告,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结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分领导小组,一般由学院负责人、分管科研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的科研诚信建设,积极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水平,预防学术不端事件发生,配合开展学术不端问题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全校师生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自身道德修养,遵循科研规律和学术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严守学术道德底线,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在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过程中干预专家工作。
7.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8.一稿多投或出现短期内异常连续出版。
9.将涉密科研项目的内容透露给无关人员。
10.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订的规则中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报的我校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以及纪委(监察专员)综合室等部门转来的调查材料。举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举报内容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举报对象明确。
2.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三条 接收举报材料后,认为应予以受理调查或不予受理的,科研处应及时将受理情况反馈至举报人。
第十四条 决定受理调查的,科研处应提交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学术委员会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展开正式调查的,委托科研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展开调查,并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由学术委员会牵头成立调查组,依据举报内容展开调查。在充分验证、核查后,学术不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形成处理意见,出具学术不端处理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术不端事件责任人。
2.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建议。
4.惩戒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科研处根据学术委员会出具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建议,可建议采取如下惩戒措施,并上报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1.谈话提醒。
2.批评教育。
3.通报批评。
4.要求退回或撤销已获得的科研绩效奖励或科研工作量。
5.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得申请晋升职称。
6.进入学术诚信黑名单,限制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奖项的申报。
7.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
8.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或导师资格。
9.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10.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聘任合同,给予辞退或解聘。
11.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调查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对不实举报或虚假举报对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澄清问题,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当事人名誉。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复 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30日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书面向学校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提起复议。复议不影响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重新成立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不接受再次复议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