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教〔2015〕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二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五类:A类——课堂教学类事故;B类——实践教学类事故; C类——教学管理类事故;D类----考试类事故;E类——教学保障类事故。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两次Ⅱ教学事故,第二次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及其等级依照《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标准》进行认定和区分,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极坏影响的,可以按高等级认定。
第五条 出现教学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并明确列出事故原因和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的名义代替事故责任人,若以部门集体名义承担教学事故责任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教学事故认定表应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并附上事故责任人的书面报告材料。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教务处处长批准认定;Ⅱ、Ⅰ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认定。
第六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成员为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及分管教学的副处长、工会主席及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分管教学的领导。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经认定后,Ⅰ、Ⅱ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Ⅲ级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人事处将根据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在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职务晋升、项目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仲裁委员会,挂靠院工会。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标准
2.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略)
附件1:
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标准
一、课堂教学类事故(A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A1 |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A2 | 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缺课、调课、停课。 | Ⅰ/Ⅱ |
A3 | 擅自离岗。 | Ⅱ |
A4 | 擅自减少或延误教学内容达1/5。 | Ⅱ |
A5 | 上课时手机发出讯号声响,或接听、拨打手机。 | Ⅱ |
A6 | 擅自请人代课。 | Ⅲ |
A7 | 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以铃声为准)。 | Ⅲ |
二、实践教学类事故(B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B1 | 实践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受伤。 | Ⅰ |
B2 | 主讲教师不在现场指导学生实验,或不在现场指导有现场操作的实践。 | Ⅱ |
B3 | 实践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达3000元。 | Ⅲ |
B4 | 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不当或使用不当,影响实践教学正常进行。 | Ⅲ |
B5 | 未按要求做好实践教学前的准备工作,影响实践教学正常进行。 | Ⅲ |
B6 | 毕业设计(论文)教师评定成绩比校外专家评定成绩高,并且差30分(含)以上。 | Ⅲ |
三、教学管理类事故(C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C1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 | Ⅰ |
C2 | 隐瞒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导致学生学籍处理出现严重错误。 | Ⅰ |
C3 | 审查毕业生资格出现差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 Ⅰ |
C4 | 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 Ⅰ |
C5 | 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修改培养方案中的教学安排或应开课程未列入课表。 | Ⅱ |
C6 |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上课,致使学生空等;或无学生到课堂,致使教师空等。 | Ⅲ |
C7 | 非客观原因未征订、漏订、错订教材,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 | Ⅲ |
四、考试类事故(D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D1 | 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D2 | 协助他人作弊。 | Ⅰ |
D3 | 监考教师缺席或监考听任作弊。 | Ⅰ/Ⅱ |
D4 | 遗失一个班的学生试卷或学生成绩。 | Ⅱ |
D5 |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不上报。 | Ⅱ |
D6 | 试卷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Ⅱ |
D7 | A、B卷雷同率高于30%/连年使用雷同试卷超过50%。 | Ⅲ/Ⅱ |
D8 | 考前试卷报送不及时,或考场发现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Ⅲ |
D9 | 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 | Ⅲ |
D10 | 考试后未能及时报送答卷(含试卷)、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D11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未能及时发现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D12 | 擅自请不具备监考资格的人员代替监考的。 | Ⅲ |
D13 |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事。 | Ⅲ |
五、教学保障类事故(E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E1 | 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Ⅱ |
E2 | 非客观原因,车辆未按后勤管理部门排定的时刻表接送教学人员和学生。 | Ⅱ |
E3 | 未按时开启教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或调课后未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 | Ⅲ |
E4 | 非客观原因,上课铃声误差超过3分钟或上下课无铃声响,一学期超过两次。 | Ⅲ |
E5 | 因工作失误,教学用品采购、供应不及时,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Ⅲ |